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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快訊!勞動法培訓報告 勞動法培訓
      發布時間:2023-06-11 19:17:22 文章來源:城市網
      1、《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

      1、《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資料圖)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4、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6、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7、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8、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9、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10、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11、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2、擴展資料: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職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1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4、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15、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1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7、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18、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收取勞動者培訓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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