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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替代 人工費必須按月撥付
      發布時間:2020-01-09 11:14:26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
      農民工欠薪治理今年5月1日將進入依法治欠的新階段。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4號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

      農民工欠薪治理今年5月1日將進入“依法治欠”的新階段。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4號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曾明確部署,抓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此要求下,人社部圍繞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聚焦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突出問題,研究起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并在日前得以通過。在1月7日國務院舉行的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人社部副部長張義全指出,《條例》以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體系、監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懲處有力的執法機制為目標,為“依法治欠”提供了重要保障。

      “《條例》可以說是各項工資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為實現根治欠薪目標提供了制度的支撐和法律的保障。”他說。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給本人

      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替代

      吹風會上,張義全指出,由于長期以來一些行業生產組織方式不規范,源頭上建設資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剛性不夠,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屬地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等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屢治不絕。

      對此,《條例》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屬地政府和部門的法律責任,尤其在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方面,《條例》確定了更有力的處置處罰措施。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介紹,按照《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范了工資的支付形式,如要求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等。

      王振江介紹,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并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等違法行為,被責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有關部門將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也會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工程建設領域是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重災區。《條例》突出強調了該領域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如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一些違法行為,包括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有關部門將按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將受到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農民工討薪證據缺乏

      用人單位應提供材料

      農民工討薪時發現證據不足,甚至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對此,人社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表示,《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這些有助于解決證據不足的問題。

      芮立新還介紹,《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這些規定也有利于解決產生工資支付爭議之后難以取證的問題。

      “當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不利后果。”芮立新強調。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

      沒有資金不得立項、開工

      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根源,往往是資金落實不到位,以及混淆工程款與人工費等。

      “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否則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社部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王程在會上強調。《條例》設專章明確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落實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未落實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行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據介紹,《條例》規定了工資保證金,這是預防和解決企業發生欠薪的保證性資金。在工程建設領域,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規定的繳存比例來繳存工資保證金。發生欠薪時,經責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無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門啟用工資保證金予以清償。

      王程還指出,一直以來,農民工工資沒錢可發、工錢和工程款相混淆的問題比較突出。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沒錢發”和“專款專用”問題,《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源頭上將人工費用從工程款剝離出來,“確保人工費優先撥付到位,防止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占”。

      工程款可按節點撥付

      人工費必須按月撥付

      去年7月份王程就曾指出,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集中于工程建設領域,而且是“越到年底越多”,這與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長期形成的所謂行規有關。

      據了解,工程建設領域支付工資的方式往往是每個月給農民工發少量的生活費,剩余部分累計到年底或工程、工序結束后才能結算,這非常容易形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王程在吹風會上也表示,實踐中,工程款(含人工費)是按照節點撥付,通常有四個節點,但這四個節點與每月發放工資在頻率上可能不同步。

      他介紹,按照《條例》,工程款可以按照節點撥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費必須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來撥付,從而解決“不同頻”的問題。

      條例亮點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等。

      工程款可以按照節點撥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費必須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來撥付。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有關部門將按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規定的繳存比例來繳存工資保證金。發生欠薪時,經責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無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門啟用工資保證金予以清償。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 工資 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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