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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加大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擬修訂證券法
      發布時間:2019-12-23 14:36:20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網
      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稿,擬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十三屆全國人大

      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稿,擬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當日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在會上表示,修訂草案四審稿規定,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三十萬元(人民幣,下同)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李飛說,有方面提出,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愿不強等特點,建議在民事訴訟法框架內,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修訂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鑒于科創板注冊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經受住了市場檢驗,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中確立證券發行注冊制已經有了實踐基礎,修訂草案四審稿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修改思路,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包括“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等內容。

      此外,為適應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需要,維護境內市場秩序,保護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修訂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關鍵詞: 證券違法 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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