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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兩輔警組織8名婦女賣淫2000次 被以組織賣淫罪判刑
      發布時間:2019-12-12 09:48:38 文章來源:羊城派
      廣州從化兩名派出所輔警利用任職輔警的便利條件,糾合多人組成犯罪集團,開設檔口組織失足婦女賣淫,合計約兩千次。廣州中院近日二審對該案

      廣州從化兩名派出所輔警利用任職輔警的便利條件,糾合多人組成犯罪集團,開設檔口組織失足婦女賣淫,合計約兩千次。廣州中院近日二審對該案做出判決,兩名輔警分別被以組織賣淫罪判刑六年六個月、六年,其余9人也被判刑。

      法院審理認定,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開始組織女孩子從事賣淫活動,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志加入,至案發前,兩人利用自己在派出所做輔警的便利條件,糾合同案人黃某龍(另案處理)、鐘某(已判決)與被告人黃某游、鐘某威、周某偉等多人組成犯罪集團,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分工合作。

      他們商定,由被告人王某、王某志在廣州市從化區溫泉鎮溫泉村碧泉路19號二樓開設檔口組織失足婦女賣淫,同案人黃某龍召集失足婦女張某等8人,通過被告人周某偉等7人利用做酒店經理、保安等條件,以每次三五百元的價格介紹嫖客、收取嫖資獲利,被告人王某、王某志聘請同案人鐘某及被告人鐘某威、黃某游負責運送失足婦女,在廣州市從化區溫泉東路翔隆溫泉酒店、廣州市從化區溫泉鎮青龍酒店等地進行賣淫活動合計約一兩千次,其中:同案人鐘某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共運送失足婦女從事賣淫活動705次;被告人黃某游2017年10月11日至12月9日,共運送失足婦女從事賣淫活動1297次。

      廣州市從化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后,部分被告人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原審被告人王某、上訴人王某志、上訴人黃某游、原審被告人鐘某威,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周某偉等7人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王某、上訴人王某志作用積極、地位重要是主犯。上訴人黃某游、原審被告人鐘某威雖受王某、王某志的雇傭實施犯罪,但其實施的運送賣淫女、收取嫖資、給介紹賣淫者提成介紹費等工作,其行為均已超出一般的協助行為的范疇,應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黃某游、原審被告人鐘某威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定性錯誤,二審予以糾正。上訴人黃某游、原審被告人鐘某威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

      二審指出,本案雖屬于共同犯罪,但無證據證實各人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犯罪,故不符合惡勢力團伙的暴力性特征。原審認定本案所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均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顯屬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糾正。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關于本案不屬于惡勢力集團犯罪的意見有理,二審予以支持。原審被告人鐘某威等3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某、王某志、黃某游等8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廣州中院二審改判: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8000元;上訴人王某志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5000元;上訴人黃某游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鐘某威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其余7人犯介紹賣淫罪,判處一年四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

      關鍵詞: 輔警 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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