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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云港"藥神"案等來取保候審 第一被告人:不是去賺錢 想改判無罪
      發布時間:2019-12-06 08:43:21 文章來源:界面新聞
      被關押5年多后,連云港藥神案余下的6名在押被告人(被告人喻甦已于12月4日刑滿),終于等來取保候審。2019年12月5日上午10點,6名在押被告人

      被關押5年多后,連云港“藥神”案余下的6名在押被告人(被告人喻甦已于12月4日刑滿),終于等來取保候審。2019年12月5日上午10點,6名在押被告人相繼走出了連云港看守所大門。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連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在2014年下半年被連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于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張旭等15人通過不同渠道購進大批印度生產的無進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格列衛)、“鹽酸厄洛替尼”(特羅凱)、“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藥,加價銷售給其他被告人及醫院,銷售金額5萬余元至590萬余元不等。

      四年后,此案于2018年8月31日一審開庭。一審法庭認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銷售假藥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3年9個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處緩刑,3人免予刑事處罰。

      此案迎來轉機是新版《藥品管理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處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該條同時規定,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隨著《藥品管理法》大修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銷售印度仿制抗癌藥的行為已經不能再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在此情形下,江蘇高院終于同意了我們的取保申請。”該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代理律師鄧學平表示。

      此前在11月底,家屬和律師即已接到消息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暫定于12月1日新《藥品管理法》生效后,對在押的涉案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

      “好像做夢一樣,本來我只是覺得有機會改判,但是能減多少刑沒有想過。”林永祥12月5日在走出看守所后對界面新聞表示。

      林永祥先與其女兒進行了視頻通話,然后和律師到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領取了被扣押物品。下午他又去買了一套衣服及生活用品,并丟掉了在看守所時穿的衣服,隨后去理發店和洗浴中心簡單打理了自己。

      連云港藥神案第一被告人:不是去賺錢 想改判無罪

      林永祥理發后,觀察自己5年5個月來的變化。

      界面新聞獲得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本院正在審理的林永祥等人銷售假藥一案的上訴人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期限為十二個月。

      林永祥的代理律師葛紹山對界面新聞表示,“林永祥是香港公民,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取保期間,他還無法返回香港,目前需要給他在內地找一處臨時的固定住所,以及適格的保證人。”

      據林永祥回憶,2014年6月30日,他剛剛在深圳市羅湖與朋友吃完晚餐,有來自連云港的警察敲開房門,簡單詢問后便將其帶到火車站,隨后一路羈押到江蘇省連云港市看守所。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人ANKIT將藥品發至香港,林永祥主要負責聯系水貨客將藥品從香港帶到深圳,收取3美元/瓶的勞務費,再經由深圳快遞到全國各地,向被告人韓柏龍、李振岳、王蜂、何永高、曹旋昌銷售抗癌藥共計350萬余元。

      林永祥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他在香港擁有合法進出口藥品的資質,印度人是在香港衛生署網站上找到他的聯系方式,主動聯系他幫忙中轉藥品,“3美元的中間差價只夠彌補成本,我當時同意做,一是助人,二是想擴充商業人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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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永祥(右)與律師葛紹山合影。

      林永祥確實后悔接下這單“生意”,但認為自己沒有賣“假藥”。他表示,自己并非有意觸碰法律的紅線,只是當時不了解這種情形在內地是按照假藥論處,“印度人跟我說,賣這個藥如果被抓,也只是罰個款。”

      “最理想的結果當然是改判無罪”,林永祥稱,“我這一輩子從來沒有違法,我不希望人生留下一個有罪的污點,我真的不是去賺錢的,是去幫人的。”

      “后續我們的辯護意見仍然是堅持林永祥無罪。”葛紹山稱。

      關鍵詞: 藥神 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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